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揭密「台灣人緊急逃生門」

揭密「台灣人緊急逃生門」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王慶祥
2009/05/13, Wednesday
我不得不發表這篇對台灣走向可能具有指引性的文章,請勿以等閒「政論」視之。為了快速見報又確保不被節略,與其投書期望在言論版登出,不如直接與廣告組接洽,乾脆付廣告費登出,而且是不登則已。要登就登上最醒目的頭版,雖花費美金約三萬,合台幣約百萬,我樂為之也。

我的文章以品質說理取勝,非坊間常見之煽情感性者也。本文僅代表我個人觀點;長年旅居海外所研究心得,希望奉獻自以為是的意見給讀者參考。本文所要表達的觀念,常威很不容易用文字來表達。讀者初步的反應,我預料是疑信參半,待沉澱思考,又互相討論後才會慢慢進入情況。逐漸臻「佳境」,最後會發現「柳暗花明又一村」。

研究台灣地位問題,除開沿用習慣「顯微鏡法」──即作Microview焦聚檢視問題本身,還需別出心裁。用望遠鏡從遠距離取得廣角度,作Macroview觀察Microview背景。這還不夠,還要加入先後秩序的時間因素列為座標的軸線,當研究視線透過「兩鏡」交叉掃描,才會「交集」於三度空間的座標上,找到台灣定位。

研究之初,我曾被台北和約第十條的引言所困擾,它看似不痛不癢,無關緊要七個字,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Treaty,我曾日以繼夜思考研究這相關問題,果然體會到「日有所思,夜有所夢」經驗,即使睡眠,腦波不能全然止息,還繞著這問題打轉,某夜,頓有所悟,驚叫eureka!從床上滾下來,情景有如當年阿基米德光著身子從浴缸爬出來。

今天我要自告奮勇,自認是發表重大發現,在這種情境下,衡量廣告所花費之數字,它在我的心目中就算不了什麼了,我要大聲說:「超值得啦」!這就是我的「價值觀」,順便多謝自由時報給我暢所欲言的機會。在進入正(本)文前,謹作序言如上。

各位台派人士:
我終於忍無可忍發表這篇對台灣走向俱有戰略性指導的文章,請勿以等閒「政論」文章視之。

乍看本文會半信半疑,可能嗎?請靜下來深入分析思考,不要浸淫在台灣所迷漫的膚淺速食思維慣性迷思之中。

台灣問題發展到現在的情況,連當初的始作俑者的美國也感到遠超出他們原先認為可控制「設計藍圖」範圍內,現在尋求「善後」之道了。

曾有人問我:「我讀過你以前文章,對條約條文的解釋,就算它是另有見地吧。但我不瞭解你那種獨特的「另有見地」到底算是發現確有其事的discover?還是無中生有的invent?

我回答:「這問題,問得有水準,夠深度,你會想出這個問題表示你曾經認真思考,我認為美國原先的「台灣問題設計圖」就是存心讓相關各方面費心去解讀,美國除非形勢所迫,不會主動去定義它。如此才方便作長期模糊政策操作」我又說:「即使我的見解算是invent,重點是如果此invent的論證過程邏輯成立,這被我所解釋的條文或現象就被證明為它是Additional discovery of existing facts了,也等同發現了當初沒有被別人發現的「事實」,也就是空discovery 」。 讓我在此繼續發揮擅長的invent/ discovery論證方式來解說台北和約中的關鍵觀念,將有助關心的讀者瞭解台灣的處境。和約第十條如此開始陳述: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 national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請讀者留意,最前面這句話,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是簽約者雙方同意,下述之本條條文,關於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限適用於台北和約約文,換言之,離開台北和約,此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民」定義即不適用,更不得應用於和約之外的諸多普世性的維護人權條文。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這一俱有限制性的前置詞(antecdent)的功能,形同是圈起一個封閉系統的「籬芭」,第十條有關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能應用在「圈內」的台北和約條文,而這些條文又規範著住在圈內的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生活作息」(比喻依和約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這場景類似圈地牧羊,即使羊群知道圈外水草比圈內者更為豐美,生活更為自由自在。羊群也猶豫是否准許外出覓食。

關鍵的觀念逐漸浮現了:圈子外是否另有天地?此天地是否應屬於台灣人原先應有權享受的空間?不必然服從台北和約;數十年依附在圈內既定的生存條件?

再繼續說明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一詞的應用及其有效期限:

1)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是為方便台北和約成立運作而權宜定義之。
因而產生2),如下:

2)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僅限適用於台北和約的條文。

3)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定義成立的有效期是依附台北和約之存在而存在。

4)一九七二年九月日本承認中共代表中國,日本單方宣佈台北和約效力中止;可知日本對第十條的立場回復到簽約前的「開放狀態」,國府態度保持不變。 早在一九四二年的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參與簽署聯合國共同宣言,載明領土變更必須與有關的人民自由意志一致。

是刻意安排日期還是巧合?盟軍接收在台日軍投降之日是在聯合國成立的次日,不由得中華民國不遵守「領土變更必須與有關的人民自由意志一致」的聯合國宣言。此即是可適用於台灣人的人權條款,雖然此條款是在「圈子」之外。

日本有權放棄台澎「土地」,無權放棄土地上的人民,未經人民同意,也無權移轉土地上人民的國籍予他國,在一九五0年代,美國基於當時冷戰複雜形勢下的考慮,美國默認由日本與ROC私相授受,簽台北和約築起「籬芭」,權宜性地把台灣人視如中華民國國民,如此安排,有如將台灣人交予盟軍所委託統治台灣的ROC「代管」,作為台灣人的「監護人」,顯然可推論「被監護」的台灣人身分當然不是ROC的法理公民或法理國民,和約定義「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是使用:DEEMED,一詞,它不是一般英文字典上的定義,而是法律特殊用語,自羅馬法以降,形容legal fiction(虛擬的合法─筆者暫譯)之專用詞。此事實符合美國聯邦法庭在Roger lin vs USA案之判決文認定:「台灣人六十多年來沒自己的國家」,形同無國籍者。

美國在二戰末期曾深入研究台灣各項資料及民情,評估戰後處理台灣幾個方案,衡量當時局勢,認為暫交與盟國的國民政府接管最為妥當,雖未及時讓渡主權予國府,但實質統治形同補償開羅公報波滋坦宣言,日本降伏書所表達未俱法律拘束力之「歸還意向」。美國瞭解台灣民性認命,隨遇而安,倘中國人耐心,並善待台灣人,因兩者文化血統地理近似。經由自然演化融和,細水長流,台灣與中國終將融為一體,此經由自然演化之結果應屬可接受的「合理」情事,屆時「台灣主權議題」隨之消失,唯自然融合所需歲月,得難估算。
台灣人除非認為有切身必要,例如擔心被急功近利的買辦集團出賣,不至於集體挺身「趨獨」,要求走出「圈子」去尋求安全自由。

根據第十條由前置詞引言所形成的限制條款,我用白話文解讀如下:

中華民國及日本同意,當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灣住民如果走出「圈子」去行使不屬於本和約規範之法律,例如聯合國之人權條款,簽約國雙方不得視此走出「圈子」者的身份如「中華民國國民」;換言之,行為人的身份在行使「圈子」外的法律行為時自動暫時免除「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回復到簽約前的台澎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 Penghu)狀態。台澎住民行使「圈子」外的法律行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管轄。行使「圈子」外法律行為是履行尚未履行的國際法賦予的權利,其法的位階凌駕中華民國國內法,所以此等行為不受中華民國法律限制或適用。

以上所述者,我姑且稱之為「台灣人緊急逃生門條款」,我的瞭解是杜勒斯團隊中邏輯語言專家的傑作,密而不宣,希望備而不用,尤其不願被台灣人知道存在著這隨時可使用的「逃生門」。

一九五0年代的舊金山或台北和約如果渡讓台灣主權予在台灣的國府,則中共渡海攻台變成內政問題,美國只能靠邊站,愛莫能助,所以當時中共只能「砲轟」中國固有領土金馬。國府也視「地位未定論」為救命符,只是不便對內宣揚,免得助長台獨意識。

「逃生門」是「地位未定論」的「配套措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一九五0年代美國雖然視國民黨蔣介石為親密戰友,互相利用,共同對付共黨勢力擴張,但美國深謀遠慮,認為中國人是「人心難測」,為了防人之心不可無,準備了地位未定論及逃生門。防備國府接受中共優厚條件,「一笑混恩仇」握手言和,企圖武力挾持台灣,迎接中共渡海解放。五、六十年前沒發生,現在果然發生了,雖然大環境有變遷。一笑泯恩仇的劇情由武場轉為文場(文化、經濟、政治),但人為加工快速促統不符自然融和和細水長流的K 節奏,國家社會類似物質的有機形態、物質承受過度的Stress,內部結構反應出相對的STRAIN。有機的社會的過度STRAIN,謂之「病變」,舒解STRAIN或病變,必須提出對症下藥的處方,這處方是「逃生門」條款,它是國際法範疇下台灣人應享而尚未享的權力,中華民國政府自己在台北和約第十條及聯合國憲章簽署立下承諾。我只是根據複雜深奧又曲折線索找到這藥方,這是事實,過程是invent,結果是discover,這也是科學研究者常用的方法(Approaches)之一,殊途同歸也。

希望這文章趕在517之前,廣為台派群眾所閱讀瞭解,體制外的定義是實踐中華民國法律所不及的國際法範疇。不是違反中華民國法律的街頭暴動,也不是議會之外的活動叫體制外,更不是高喊「起來武裝革命啦」!有些「勇敢的台灣人」基於義憤的言行,情有可諒,他們以為不服從中華民國法律的抗爭叫作「體制外」抗爭,其實他們的行為最終還是要接受體制內法律制裁(盡管司法不公),可知連流血革命都算體制內抗爭。希望勇敢的台灣人要有勇又有謀,才能成就大事,台灣人不缺勇,可參考我在本文提出的「謀」─「逃生門」的可行性,也許它果然是在困局中脫困之道,可化危機為轉機。

留心馬政府似乎刻意累積「民怨」,似有意引導單純直覺的台灣人耐不住性子,為出一口怨氣而對幹。以遂「誘敵深入,聚而殲之」的戰術。惡法亦法,屆時「依法」行使制式暴力(公權力)一舉重挫反對勢力,必須當心陷阱。台派中有表現「激進」喊「衝」者,若非無知(情有可諒),即屬別有居心。台派宜將所累積之民怨導入「逃生門」運動,迴避馬總統預設的硬碰硬戰場,馬總統勢必難以對應。但想不對應(謝謝指教)也不行,愈是對應愈把台灣地位相關的主權議題炒熱,昇高成為全民運動,最終會落實台灣屬於台灣全體住民。

(本者作者為係旅居美東台僑王慶祥,筆名 雲山居士)
2009/5/13自由時報頭版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