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嚴肅面對H1N1疫苗問題

楊庸一2009/12/16
最近H1N1疫苗施打所引起的民眾恐慌,衛生署不應該再任令問題蔓延,且不斷惡化。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衛生署是否有違反醫學常規之慮,值得討論。對民眾的疑慮,衛生署的反應和說明,似乎也有理不直氣卻壯的傾向。

為了消除這些陰影,衛生署至少應在下面三個問題,提出明確的澄清。

1.人體試驗過程,應公開:依照衛生署人體試驗法的規定,國光疫苗屬人體試驗的範圍,應無疑義。人體試驗有一定的過程,包括計劃的審核(機構內及聯合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並獲得衛生署的核准才能進行,再經嚴密的過程監督及最後結果的審核,才能決定核准與否。

試驗報告應透明化

我約在十年前即曾主持過國外新藥跨國第三期(phase III)的人體試驗研究,也曾多年參加院內人體試驗委員會並審核過不少案件。相信任何曾參與過人體試驗的人都知道,不要說PhaseIII的研究,即使是國外已核准可用新藥進口的人體試驗,在走完上述流程,最快可能也要近一年或以上。可是,我們的國光疫苗,卻在不到幾個月中,快速的經衛生署通過,且未見必需的療效(efficacy)及不良反應(adverse reaction)的公開報告。相信這是令醫療人員及民眾疑慮的可能原因之一。

2.在民眾施打前,須先有療效及可能不良反應的告知和說明:在人體試驗結束後,廠商將所得療效及可能的不良反應/副作用,送交人體試驗委員會做資料確實性的核對、審查,再做出通過與否的決定。一旦獲得衛生署通過及核准,在施用前,藥廠必須將其適應症、副作用及禁忌,依法明列,醫師也應有告知病人之責任。這是多年來,衛生署依法的規定。以此次國光疫苗事件來看,國光廠商似有違規之嫌,因為在開始時,並未見上述資料,衛生署也明顯違反常規,並未依法在施打前將必需的療效及不良反應事先提供民眾。這大概是增加醫療人員及民眾疑慮的可能原因之二。

3.對可能的不良反應,衛生署的反應應慎重:從這次衛生署對民眾施打疫苗所獲報可能不良反應的處理,似也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尤其,一旦出現有個案使用新藥後住院或身體傷害或死亡等,必須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或專家詳細檢討,針對其相關性加以澄清及判定外,並決定其是否續用、禁用或增添必要的警語或處置等。一般來講,對不良反應,尤其較嚴重的延遲型反應或同時併有其他疾病時,其因果關係的判定,相當複雜且費時相當長。在未能明顯澄清前,衛生署的態度,通常應較慎重,除非有讓人信服的較明確證據,不宜快速否定。以此次衛生署的反應來講,速度雖快,卻反而讓人有避重就輕之印象,尤其,過分強調心理因素,違反常規,並不足取。這大概是增加醫療人員及民眾疑慮的可能原因之三。

政治凌駕醫學常規

H1N1疫苗的爭論,與其說它是一個醫療問題,倒不如說它是一個醫學倫理問題,因為醫療有其應有的規則和要求,只是在這個事件中,我們似乎看到行政力和政治力凌駕於醫學常規。全民都在施打了,卻仍未見人體試驗的療效報告,不良反應的報告也未見幼兒、孕婦及慢性病安全性的臨床評估(應否列為禁忌症等),公諸大眾。這在任何一個上軌道的國家,都是一件難以想像的事。

作者為長庚大學臨床行為科學研究所副教授、長庚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 〔 資料來源: 台灣蘋果日報 | 引用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