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為台灣禱告


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沒有光復節



台灣太平洋戰爭失敗,沒有光復節;中華民國在蔣介石領導之下,節節敗退,退到中國四川內陸,因為美國在日本投下兩顆原子彈,日本投降,造就中華民國當了世界史上少有的「戰敗之戰勝國」,被美國指派下,佔領台灣至今。







如果,台灣人已經建國,被國際世界接納了,那根本不需要台灣人如此哀傷、如此憤怒,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被指派到太平洋戰區的「日本台灣」,代表盟軍,接受被美軍打敗的日本軍隊投降事宜,竟然被中華民國的台灣佔領軍違法宣佈為「臺灣光復節」,這是嚴重違反「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鐵則,台灣人堅決反對到底,因為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台灣人可以名正言順的主張,理由有三:







一、 依據日內瓦公約、海牙公約和國際紅十字規章,國際戰爭法之法理規定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只是「軍事佔領」的開始,而已而且「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二、 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軍事攻擊日本本土以及台灣軍事基地和設備,都是美軍單獨行動,中華民國軍隊並沒有參與,既然征服日本而解放台灣地區是美軍,依據傳統戰爭法之法理,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b條和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







三、 麥克阿瑟將軍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指揮官,當然是美軍軍事政府首領,麥帥委託蔣介石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事宜以及佔領事務,這只是「代理關係」而已。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所謂「臺灣光復節」神話立刻破滅,戰敗之國台灣何來光復之說?當年蔣介石集團是奉美國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指派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是「軍事佔領」不是「竊取」,在國際法上是「合法的行為,是稱為交戰時期的佔領」,但是後來發生掠奪佔領區物質、二二八屠殺事件、改變台灣國民國籍、徵佔領區人民服兵役等情事、都是屬於「戰犯行為」;最重要的是美國並沒有將「台灣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或被委託「代辦佔領台灣」事宜的「蔣介石集團」,戰後和平條約也沒有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只是條約再次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同時,美國軍事政府對「日屬台灣」有「處分與支配」權。







中華民國於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以行政院公文,在沒有簽署戰後條約前,強行將「日本台灣國民」集體歸化變成「中華民國國籍」,嚴重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鐵則,當年三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華民國,應該等候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華民國控制,英國政府欠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同年九月二十六日英國再度重申上述函文,美國務院也在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表達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所以,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林志昇控美政府案」華盛頓聯邦法院判決:「台灣人民沒有國籍」。







「舊金山和平條約」尚未簽署前的一九五零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杜魯們總統宣佈「台灣地位未定論」,派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引起已經建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抗議,並派伍修權為首,喬冠華為顧問的九人代表團,赴聯合國就所謂「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問題,提出許多所謂證據並辯護,同年十二月,遭到聯合國否決在案,此後,中國改以民族感情作訴求。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日本「懸空割讓」台灣,沒有指定收受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有得到台灣主權,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的身份,得到對台灣領土的處分和支配權利;一九五五年二月五日,英國外相愛登在國會下議院發表「台灣法律地位聲明書」,其內容是:「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管台灣;此舉並『非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員長駐於台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台灣永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台灣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同意使台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台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條約割讓出來的台灣與日本本土,都是接受美國USMG管轄,日本是直接接受美國軍事政府管理,而台灣則被委託為「次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代替美國管轄;和平條約生效並不表示佔領結束,因為從戰爭結束到和平條約生效稱作「交戰國佔領時期」(belligerent occupation),和平條約生效到軍事政府結束稱作「善意佔領時期」(friendly occupation),美國最高法院一八五三年在Cross v. Harrison 案表明:「和平條約生效後,軍事政府會持續至當地合法平民政府正式成立或替代方案實施為止。」,在一八六六年,美國最高法院Ex Parte Milligan案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以外之外國戰爭時執行,或是針對叛徒在國內領土發生內戰時執行」。日本與日本台灣的佔領是不一樣的美國軍事政府管轄,我們不懷疑,但是在台灣佔領時期所犯的「戰爭罪」,是必須追溯的,例如:二二八屠殺事件,徵兵制度等。







十月二十五日的真正歷史已經呈現在台灣人眼前,那就是「軍事佔領開始日」,絕對不是「台灣光復日」,面對這些史實,難道台灣人還要繼續被騙下去嗎?台灣當局還要繼續睜著眼睛說瞎話嗎?台灣人期待釐清這個日子的真相。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李登輝之友會總會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