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傅雲欽:「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

傅雲欽 (律師 / 建國廣場負責人)

台灣只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在法理上(de jure)仍屬於中國,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這是國際所公認,北京方面所主張以及大多數台灣人民背書「一中憲法」加以承認的現實狀態,雖然傳統獨派很多人不認為如此。

處在事實上不統,法律上不獨狀態的台灣將來有三條路可走。第一,維持事實獨立,法律統一,即分區而治的現狀(不統不獨)。第二,走向法理獨立,分國而治(獨),。第三,走向事實統一,不再分區而治(統)。

北京方面希望台灣走向事實統一(統),不希望維持現狀(不統不獨)或台灣走向法理獨立(獨)。尤其是台灣走向法理獨立,北京方面最不能忍受,常常咬牙切齒的加以警告、抨擊、恫嚇。

「法理台獨」是什麼碗糕?什麼樣的作為才算走向法理台獨的作為呢?北京方面、台灣的統派都有必要弄清楚,以免無的放矢。台灣的獨派當然也要弄清楚,以免白費?#92;夫或本末倒置。

簡單的說,所謂「法理台獨」是指台灣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在法理上脫離中國,以取得主權,變成新國家的作為。也就是說,法理台獨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使台灣由不是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

北京方面2005年制定的「反分裂國家法」雖然將法理獨立的作為(「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作為」)和其預備作為(「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作為」),加以區分,但還是過於攏統,語焉不詳,沒有具體的說出法理獨立的關鍵所在。

先以男女的結婚為例,加以說明。一對男女由男女朋友到變成夫妻,這是一段逐漸演進的過程──相識、交往(甚至同居)、求婚、訂婚、結婚等。其間,關鍵性的作為就是結婚,不可或缺。結婚的作為會改變了一對男女的法律地位,使他們由男女朋友變成夫妻。至於相識等則只是附屬作為而已,不會改變他們既有的法律地位,有些甚至可有可無。

再就結婚本身來看,也是比較小段的逐漸演進過程,包括決定結婚日期、拍婚紗照片、結婚日的迎娶、舉行結婚儀式、與證人共同簽立結婚證書、戶政登記、舉辦喜宴、進入洞房、做愛做的事等作為。其間,關鍵性的作為就是與證人共同簽立結婚證書及戶政登記兩項(參照民法第982條),不可或缺。至於決定結婚日期等也只是附屬作為(預備作為、事後作為)而已,不會改變一對男女既有的法律地位,有些甚至可有可無。

同理,台灣從事實獨立到法理獨立,也應該是一段逐漸演進的過程。其間可能發生的作為有很多。什麼樣的作為才是法理獨立關鍵呢?這要先探討「法理獨立」的「法理」是什麼。法理就是人民自決原則(明載於國際人權公約)。「法理獨立」就是行使人民自決原則下的人民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而行使人民自決權的方法就是宣佈獨立。換言之,宣佈獨立是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具有關鍵性。

至於其他作為,如終止動員勘亂、廢除國統綱領及國統會、宣佈獨立前的統獨公投等是預備的附屬作為,宣佈獨立後的追認性公投、制憲、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等是事後的附屬作為,都不會改變台灣既有的法律地位。

台灣獨派中有人把「法理獨立」解釋成:找到獨立的法理,讓母國自知理虧,因此獲得獨立。他舉立陶宛1990年排除蘇聯統治而獨立之例,說立陶宛的獨派最初用武力、民主這兩種方法搞獨立,搞了四、五十年都沒用,後來有人找到德國和蘇聯在1939年瓜分立陶宛的密約,而揭發蘇聯非法佔領立陶宛的真相,蘇聯自知理虧而退出,讓立陶宛獨立。台灣也可找到開羅宣言無效、證明中華民國非法佔領,再依舊金山和約關於日本放棄台灣的規定及聯合國憲章第76、77條關於領土託管的規定等法理,就能讓台灣獲得獨立云云。這是對於「法理獨立」的曲解。

自古以來,小國立陶宛處在俄國(前叫蘇聯)和德國兩個強權之間,本來就很難在兩強相爭時置身事外,常常有身不由己的無奈。二次大戰時的德蘇密約瓜分立陶宛,可見德蘇兩國都很壓霸不講理。二次大戰之後,立陶宛無法恢復戰前獨立的狀態,被蘇聯吞併,也可見蘇聯的壓霸不講理。這麼一個數十年壓霸不講理的國家,說會因德蘇密約被揭發,而放下屠刀,立地講理,並自知理虧,孰人能信?因此,說德蘇密約被揭發,蘇聯就自知理虧而退出立陶宛,是過於簡單的說法。

1990年壓霸的蘇聯所以會放手讓立陶宛獨立,是立陶宛人有民族意識,並進行長期犧牲奮鬥,加上國際壓力,以及蘇聯本身不穩等因素逼出來的。其中立陶宛人長期的犧牲奮鬥是主要的因素。如果說德蘇密約被揭發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草,那立陶宛人長期的犧牲奮鬥則是下面那堆草。如果下面沒有那堆草,單憑那一根草能壓垮駱駝嗎?

立陶宛人爭取獨立的運動,不是德蘇密約被揭發之後才開始,而是早於被蘇聯佔領的第一天就開始了。他們爭取獨立所憑藉的法理就是人民自決原則,不是所謂「德蘇密約被揭發,證明蘇聯非法佔領立陶宛」。同樣的,台灣爭取獨立所憑藉的法理也是人民自決原則,不是所謂「開羅宣言無效,證實中國非法佔領台灣」。人民自決權優先於中國的主權,即使中國合法佔領台灣,即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民也可行使人民自決權,從中國獨立。也就是說,台灣獨立的法理不必建立在中國非法佔領台灣或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之上。

再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知道台灣獨立的法理,並擁有人民自決權,如果台灣的人民或掌權者不引用法理、不行使權利,也不能改變法律地位現狀,達到法理獨立的效果。以為單純聲稱開羅宣言無效,中國非法佔領台灣,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等,壓霸的北京政權及台灣的統派就會自知理虧,而讓台灣獨立,未免異想天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