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終於將美國務院拉上最高法院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林志昇
2009/07/08, Wednesday
二○○九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當地時間),美律師肯浦親自將「林志昇等控告美政府案」向美最高法院「遞件」,法院受理,美最高法院對「文書」要求嚴格,首先,規定文字不得超過九千字,規定紙張跟格式,字型與字體都必須符合要求,甚至,律師團須讓「專業」打字公司作業,真是開了眼界,法院一年接受八千五百個案子,其中「提審」一百五十件,這次是台灣人的首次。

本案與律師團共同研究下,一致認為被高院「提審」的可能性非常高,第一:自從一八九八年美西戰爭後,經過一百多年,沒有被美軍事政府佔領,至今還沒有得到「身分」的地區,訴求美政府「欺負」的案例。第二:地方和高等法院,不得以「政治問題」躲避或迴避,其對本土台灣人在「條約下」或「憲法下」之權利,負有「解釋」上的義務。第三:最高法院解釋憲法案子,都有政治上的涉及,而解釋條約也同樣,最高法院的任務是要從法律的角度去審理,不是從政治角度,而且,最高法院有權力解釋總統所簽的協議書,也經常解釋國會通過的法律內涵。第四: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憲法有關戰爭事務與外交事務,其重點放在總統決策上,但是,有關個人的權利,是由行政與立法及司法三方面去斟酌,而確立憲法下個人基本人權保障,這是司法問題,不是政治問題。第五:本案訴求:地方與高等法院認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因此,憲法第五修正案,包括美國核發的旅行證件;第八修正案,本土台灣人「不能落為」無國籍,第十四修正案,不能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除非有正當法律程序;第一修正案,台灣人民向美國政府陳情的基本權利。

台灣絕對不會是美國的五十一州,本案是要求美國讓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的「自治self-government」精神,協助成立「台灣平民政府」,而不是讓「台灣關係法」的「台灣人people on Taiwan」繼續以模糊的「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讓本土台灣人生活在「無國籍」、「無政府」跟「政治煉獄 in political purgatory」中。(作者為「福爾摩莎法理建國會」成員,http://taiwancivilgovernment.n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