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NCC錯把倫理當法規

報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要求「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通傳會沒事找事,錯把「倫理」當法規。

新聞應該符合事實,而且要公平、公正、客觀,甚至要「合適」,也就是要有「品味」,這也是《紐約時報》百年來一直楬櫫的理想—「本報所有的新聞都是合適刊登的」,問題是公平、公正、客觀、品味、查證都屬新聞「倫理」範圍,也就是媒體從業人員所共同服膺的準則,而不應是法律規範。

為什麼公平、公正、客觀、品味、查證不能成為法律規範?因為這些準則充滿太多例外與灰色空間,無法變成「可測量化」,何謂新聞報導公平、公正,翻開新聞學教科書會說「給爭執的兩造有相同的發言機會」,問題來了,「兩造有相同的發言機會」只是電視出現的時間相等或報紙報導字數一樣嗎?當然不是,記者對議題角度、處理強度都牽扯到對兩造的公平與否,而議題角度、處理強度的取捨則是記者專業與素養,他人不能置喙。

光是公平、公正都無法「測量化」,何況客觀、品味、查證;事實上這些新聞倫理就如同我們被要求的處世原則,我們都知道應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但法律就無法訂出何謂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而加以處罰,除非某些行為明確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如「遺棄罪」)。同樣的,因新聞報導的不公平、不公正而衍生的問題,當事人自可從刑法「誹謗罪」、「妨害名譽罪」等相關律法追訴,通傳會並沒有必要擴大職權予以規範。

此外,將「評論」列入「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更是可笑,「新聞」應儘可能沒有立場,但「評論」則可以有立場,而且就是要有立場,否則何能謂之評論?打開報紙社論,哪一報哪一篇沒有立場?評論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要由讀者觀眾評斷,通傳會與任何官方機構都無權介入。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