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外患罪章第一百一十四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規定:「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身為總統,又為國際公法專家,歐鴻鍊為外交部部長,大使蔡孟宏身處外交第一線,對我國國格與外交處境問題並非無知,在多明尼加共和國發生自棄國格之情事,絕非無心之過失,而係間接故意,其違背國家官員職責之行徑更昭昭甚明。馬英九等人之行徑已涉更改國名、消滅國格之事實,形同叛國。為維護國家生存,振作官箴,吾等長期關心台灣本土文化及國家主權之民間社團,依法檢舉馬英九、歐鴻鍊、蔡孟宏等涉犯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嫌,請地檢署、監察院及立法院依法追訴,以懲刁頑,並正視聽。亦懇請非統派媒體,嚴加監督。日期:2008年8月25日(星期一) 上午 10:00地 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檢 舉 人:北社社長 張學逸中社社長 戴正德 南社社長 鄭正煜 東社社長 余文儀 東社(花蓮)社長方美津